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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视角下日本信托业启示

中国金融杂志 2021-10-22 09:13:36
摘要
日本信托制度充分发挥资产管理、社会服务方面的功能,在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增益了社会福祉,更好地体现了信托制度的社会价值

  信托功能的迭代与一个国家不同时期所处的经济发展阶段、社会主要矛盾以及人口结构和社会财富管理需求等因素息息相关。当前日本信托制度充分发挥资产管理、社会服务方面的功能,在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增益了社会福祉,更好地体现了信托制度的社会价值。笔者从信托功能视角出发,回顾日本信托业的发展历程和信托功能演变过程,结合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特征,探究我国信托业的转型之路。

  日本信托业发展历程与特点

  20世纪初,日本从美国引进信托制度,历经多次整顿,逐渐成为大陆法系国家中信托业发展最为成功的国家。

  行业集中度较高。受信托行业整顿的影响,从20世纪50年代起,日本信托业务逐步向信托银行集中,且经营业态向混业经营转变。目前,日本信托市场呈现寡头垄断的格局。截至2021年3月末,日本四大信托银行(三井住友信托银行、瑞穗信托银行、三菱UFJ信托银行、RISONA银行)信托财产余额约合人民币35.48万亿元,占日本信托业信托财产余额的42.93%。

  注重标品和服务信托发展。在发展之初,日本信托业务主要发挥融资功能,这期间以贷款信托为主的信托产品占比较大。其后,受国内外经济环境变化及利率市场化的影响,特别是零利率政策下企业可以充分筹措市场“低成本”资金,作为“高利率”产品的贷款信托逐渐失去市场。标品投资类业务和服务信托逐渐成为了日本信托的主要业务类型,信托制度的投资功能、财富管理功能得到进一步延展。

  法律法规体系完备。日本信托制度在继承英美信托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本土化改良。日本政府不断加强有效的信托制度供给,制定了较为完善的信托法律体系,并根据信托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制定各类业务特定法律制度。同时,对于在信托展业过程中涉及的会计、税收等相关问题,政府出台了系列配套制度,有效解决了实际业务中信托登记、财产转移和税收减免等痛点问题,为信托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业务创新契合日本社会经济发展潮流。从日本信托业发展进程来看,日本信托业务创新很好地契合了不同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导向。20世纪50年代,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信托充分发挥其融资功能,为钢铁、煤炭、化工等支柱型基础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20世纪70年代,贷款信托在完成其长期融资的历史使命后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进入90年代后,随着《法人税法》与《所得税法》修正案颁布,以及法定退休养老金制度的建立,企业年金信托迎来较大的发展空间。同时,为顺应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日本信托业开始大力发展养老金信托业务。

  日本信托功能的演变

  日本信托业务的发展经历了贷款信托为主到证券信托、服务信托为主的阶段,功能定位也由融资功能向投资功能、社会服务功能转变。

  1922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融资性功能占据主导地位。1922年,日本颁布了《信托法》和《信托业法》,为信托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日本也开始正式进入信托时代。金钱信托为当时日本经济发展贡献了长期稳定的资金,从而使信托在日本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程度迅速提升。一方面,金钱信托的收益要高于银行储蓄,手上拥有富余现金的投资者选择购买金钱信托产品;另一方面,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为筹集大量军费和后援物资,日本政府颁布了《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允许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日本经济受到重创,开始进入长达30多年的重建期,各类产业的飞速发展产生了大量的资金需求。在此背景下,日本于1952年出台了《贷款信托法》,贷款类信托成为信托产品主要表现形式,信托融资功能发挥到了极致。

  20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末,融资功能向投资功能、社会服务功能转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国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和人们生活需求升级,衍生出多样性的投资需求。1962年,日本通过了《法人税法》和《所得税法》,企业年金信托由此迎来了发展机遇。20世纪70年代初,养老金信托、特定捐赠信托等与社会福利相关的新型信托业务相继涌现。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泡沫经济破灭引发的后遗症,日本政府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改革,兴起了“从储蓄转向投资”的巨大浪潮,促使国民财富转向投资领域,投资信托由此迎来了高速发展期。同时,随着国民财富不断积累,以年金信托、家族信托为代表的服务类信托也在加速发展。在这一阶段,信托的功能逐渐发生转变,投资功能、社会服务功能逐步成为主流。

  21世纪初至今,服务功能发挥主要作用。随着日本城市化快速推进以及人口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信托业功能发挥面临新的要求。一方面,日本作为亚洲最发达的国家之一,高净值人群数量常年位居世界第二,叠加老龄化程度的持续攀升,富裕阶层财产管理与承继的需求旺盛,遗嘱信托、人寿保险信托、家族信托进入高速发展时期。同时,日本的养老体制及相关配套规定比较完善,为养老金信托等养老金融产品的发展创造了沃土,信托模式逐步融入个人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另一方面,为加速国际金融危机后的经济复苏,日本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规并出台了会计、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也为资产证券化高效规范开展创造了良好条件。日本服务信托业务规模在整个信托业规模的占比近80%,信托的服务功能几乎已经应用到日本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真正实现了信托的大众化和现代化。

  对我国信托业转型的启示

  与日本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模式不同,我国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的体制,现行格局短时间内不会改变,日本信托银行的展业模式中短期内难以在中国实践。但日本信托业的发展情况,给我们描绘了中国未来信托发展的一种可能性。伴随着经济增速逐步放缓、房地产宏观调控持续加强、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以及包括信托在内的整个金融体系宏观审慎监管的完善,和日本信托业一样,我国贷款信托业务将会陷入政策红利消失的困境,而投资信托、服务信托将会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信托功能逐步由融资属性转化为投资和服务属性,充分发挥信托功能优势。当前我国正在从增量经济时代向存量经济时代转变,并向老龄化社会迈进。在此背景下,融资类信托规模持续下滑,截至2021年6月末,融资类业务规模4.13万亿元,同比大幅减少35.92%,投资类信托和服务类信托规模则整体呈现增长态势。对照日本信托业的发展路径,可以预期,随着我国信托制度不断规范和完善,信托机构专业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托的融资功能将不断弱化,投资功能和服务功能会得到进一步凸显。信托业要正确认识现阶段面临的经济社会环境,积极融入到国家发展的历史潮流之中,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社会中的“痛点”问题施展拳脚,全方位、多领域、最大化发挥信托功能优势,将信托功能广泛运用到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发挥信托对个人、企业的服务作用,真正体现信托制度的社会价值。

  业务模式实现从单一融资向多元化投融资转变,构建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在信托功能逐步由融资类向投资类、服务类功能转变的过程中,业务模式也势必会呈现出多样化特点。类似日本的情况,我国信托公司传统单一的贷款融资类业务模式将逐步发展为股权投资、债券投资、资产证券化以及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多元化业务模式。丰富产品类别,构建综合化金融服务体系,既是确保信托功能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重要支撑,也是信托公司向成熟的财富管理机构转型的必然要求。目前信托行业整体正处于创新转型的关键时期,资本市场、服务信托、财富管理等领域成为信托业务转型的重要方向和主战场。例如,资本市场领域的FOF(投资于基金的基金)、TOF(投资于基金的信托)、股权投资等,服务信托领域的物业信托、供应链金融等,财富管理领域中的家族信托、遗嘱信托等,上述创新业务将会带来长足的发展。信托公司必须坚定创新转型的信心,同时做好迎接困难的准备,坚决摈弃赚快钱的业务发展路径,坚定开展长期产生价值的创新业务,通过提供高质量服务来创造价值、获取利润。

  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政策引导,推动信托业专业化经营与差异化发展。日本政府在完善信托业法律体系建设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日本信托业的快速发展。我国法律制度体系建设进程较为缓慢,还存在许多不足,导致相关创新业务的发展面临诸多桎梏。例如,信托财产登记方面,我国信托法对于信托财产登记范围不是很明确,房产、企业股权等不动产,飞机、船只等动产以及知识产权等非货币性财产无法进行信托财产登记,导致了信托财产的单一性,限制了信托业务的多元化发展。税收制度方面,涉及信托的所得税、增值税、房产税等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且尚未出台明确的办法和细则,制约了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业务的发展。因此,需要加快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为信托功能的迭代创造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助力我国信托业转型升级,为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增添更多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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